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捕捞小于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