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