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二)根据湿地公园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需要,参与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三)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