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引进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