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