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湿地公园内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与景观相协调。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窗栏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