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任何车辆和船舶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