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禁止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