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