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对无法递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