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出入口处以及邮筒(箱)周围设摊、堆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