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二条有效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邮政营业场所设置、邮政服务时限和邮件投递等事项,制定本市邮政普遍服务规范,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邮政企业应当遵守本市邮政普遍服务规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