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