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下列项目的评审和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评审、鉴定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

(一)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评审;

(三)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