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