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对特级教师和获得国家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教师在医疗保健方面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检查,对年满四十五周岁的教师,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办学部门予以保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