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十。中小学教师按照规定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教龄津贴应当逐步提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