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对高等学校中连续担任副教授、教授职务并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每满五年由所在学校安排半学年的专业进修或者学术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