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第二十九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并达到与风险等级相符合的安全防护要求。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的,不得陈列、展出文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