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将职工教育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或者不组织实施规划和计划的;(二)不按规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任职制度的;(三)擅自改变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性质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