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七章 经费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统筹用于职工教育事业。提取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