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第十五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单位职工教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纳入其任期目标,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考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