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