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组织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为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残疾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