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的教育扶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