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并落实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开展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