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严格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