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处理放射性污染事故所发生的清除污染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