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