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