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