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保障重点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互相协同,积极配合,对由自己负责处理的争议事项,应当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及时公正处理,不得相互推诿。争议事项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