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