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