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和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通知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