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五)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六)根据议程邀请的在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