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调研、检查、论证等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及相关议案、报告后,应当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