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加以制止、处理和保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控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司法机关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法律援助机构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实行无偿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推诿、拖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