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各地应当大力发展老年人事业,积极建立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等老年服务设施,开展各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老年服务设施不得改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在开展老年活动中,应当执行民族政策,尊重民族习惯,倡导并支持移风易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