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档设施,封闭作业,不得擅自在围档设施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

(二)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不得随意倾倒垃圾;

(五)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平整场地。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