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县佛教协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收回其《活佛证书》或《佛教教职人员证》,所在寺院寺管会取消其僧(尼)籍,向原备案的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由取消教职人员资格的佛教协会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策划、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的;

(二)袒护、纵容、支持其他教职人员违法行为的;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不遵守寺院规章制度,擅自离寺半年以上的;

(五)擅自组织灵童寻访、活佛坐床等活动的;

(六)擅自组织或主持大型宗教活动的;

(七)擅自跨州、跨省(区)学经、修行、从事宗教活动的;

(八)非法出境或组织他人非法偷越国(边)界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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