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影响团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