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佛教协会、寺院、教职人员以及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