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佛教协会、寺院、教职人员以及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