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寺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持戒严谨,办事公道,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备一定的佛学知识,在教职人员中表现突出,在信教公民中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