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寺院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寺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持戒严谨,办事公道,工作责任心强;(二)具备一定的佛学知识,在教职人员中表现突出,在信教公民中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