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