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投劳折资或者以物折资;

(四)通过财政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会资金;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捐赠和外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

(六)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