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一)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投劳折资或者以物折资;(四)通过财政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会资金;(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捐赠和外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六)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