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和财政补助的原则进行筹集。管护经费不足部分,可以申请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从提取的工程管护经费和省、市(州)财政安排的专项工程管护费中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