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