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温泉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挪用温泉开采费和资源费,徇私舞弊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水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