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勘查取用温泉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以下工作:(一)按有关要求将无利用价值的温泉水井回填或作妥善处理;(二)勘查单位留用的长观井应造册报送温泉主管部门备案;(三)恢复施工地区的植被或进行土地复垦利用;(四)消除因施工留下的不安全隐患;(五)搞好施工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