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勘查取用温泉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以下工作:

(一)按有关要求将无利用价值的温泉水井回填或作妥善处理;

(二)勘查单位留用的长观井应造册报送温泉主管部门备案;

(三)恢复施工地区的植被或进行土地复垦利用;

(四)消除因施工留下的不安全隐患;

(五)搞好施工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