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钻凿温泉水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温泉主管部门签发的《温泉水井施工执照》,无执照者不得钻凿。在钻凿施工时,必须接受市温泉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施工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