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钻凿温泉水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温泉主管部门签发的《温泉水井施工执照》,无执照者不得钻凿。在钻凿施工时,必须接受市温泉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施工监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